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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