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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人事監督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建立下列人事制度,並報本部核定;修正時,亦同:
一、組織章程,且應包含組織設立依據、掌理事項、內部單位業務等事項。
二、執行首長之任期及產生方式。
三、考核,且應包含主管考核之強化機制。
四、退休及撫卹。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以下簡稱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前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部核定;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發放基準及上限,指前項財團法人發給之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
一、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三點五個月為上限;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函報本部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最高以四點四個月為上限。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在不超過部長待遇內,訂定薪資基準,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如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其薪資基準必要時得超過部長待遇者,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實施。
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兼職費基準如下:
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
二、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薪資發放數額及調整,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