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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務
本所員工差勤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惟研究人員休
假年度採學年度計算基準。凡出差、請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除疾病外
,未經核准,不得離所。各種會議須準時出席。
本所值日(夜)及經指定擔任特別任務之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仍須照
常到公。值日(夜)規則另定之。
本所職員對所經辦公文,須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或遺失。
本所職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
此限。
本所職員(工)對於應辦事項,需隨時自行檢查,不得拖延,如遇重大困
難,應即報告主管處理。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並比照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支領學術研究費,自實際到職日支
薪。
研究人員之遴用、升遷、續聘與否等資格,需由研究人員當事人檢附著作
,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本所人員及所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審查
委員會就其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評議、審查之。(學術審查委員會
成員為九人至十三人,所外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評議、審查完竣經
本所所長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各級研究人員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核、
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另訂辦法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文書之處理,依照公文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