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研究人員之遴用、升遷、續聘與否等資格,需由研究人員當事人檢附著作
,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本所人員及所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審查
委員會就其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評議、審查之。(學術審查委員會
成員為九人至十三人,所外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評議、審查完竣經
本所所長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各級研究人員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核、
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另訂辦法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