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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各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隊 (所) 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隊 (所) 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副隊 (所) 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 (所) 長處理隊 (所) 務事項。
二、隊 (所) 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
、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