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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隊 (所) 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隊 (所) 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