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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