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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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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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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第 5 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
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
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 (效果) 等項目予以研議,並
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第 6 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政
院會議。
第 7 條
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為原則。但各機關得因應環境變遷及政策調整
需要,擬具修正計畫報院核定。
第 8 條
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