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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
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
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 (效果) 等項目予以研議,並
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