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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考核
第 五 節 培育人才
本會暨各機構,得依有關法規遴選培植各類人才,其培植範圍如左:
一、技術人才:包括農、林、漁、牧、工礦、工程、醫事、商業資訊等項
專門技能之研究、設計、管理、執行所需之各類人才。
二、行政人才:包括各級行政領導幹部。
培育人才之遴選,以在本會暨各機構服務三年以上,工作特著績效,思想
純正,品學兼優,並具有左列各款標準之一者為準:
一、具備培養職位所需之基本學識、技能、資格、經驗及因應業務需要者

二、工作能力特優,具有發展潛能者。
三、具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心得,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人才之遴選,應依照行政院發布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所具條件相同
者,得以退除役官兵或其子女為優先。
本會暨各機構培育人才方式如左:
一、在職訓練:歷練本職等各職務之工作及技能。
二、國內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及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及考察: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
」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工作訓練:
(一) 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訓練。
(二) 應工作需求自行辦理各種進修訓練。
培植之人員在進修、研究、實習期間,應由原服務單位切取聯繫,並負責
考核作為繼續培植之依據。
培植人才應預為策訂計畫,所需經費,應就本會或各機構年度預算相關科
目內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