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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本會暨各機構,得依有關法規遴選培植各類人才,其培植範圍如左:
一、技術人才:包括農、林、漁、牧、工礦、工程、醫事、商業資訊等項
專門技能之研究、設計、管理、執行所需之各類人才。
二、行政人才:包括各級行政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