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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培育人才之遴選,以在本會暨各機構服務三年以上,工作特著績效,思想
純正,品學兼優,並具有左列各款標準之一者為準:
一、具備培養職位所需之基本學識、技能、資格、經驗及因應業務需要者

二、工作能力特優,具有發展潛能者。
三、具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心得,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人才之遴選,應依照行政院發布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所具條件相同
者,得以退除役官兵或其子女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