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考核
第 四 節 優良人員選拔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具備左列各款基本條件,並另有優良事蹟可舉者,得
選拔為優良人員。
一、服務滿二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服務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選拔年度內,請事假及請病假未逾規定期限者。
三、選拔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者。
四、選拔年度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前條所稱優良事蹟,應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
一、從事研究發展,對開闢退除役官兵就業途徑,具有貢獻者。
二、提供有價值之建議或研擬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
績效者。
三、對主管或經辦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顯著成就者。
四、克難創造,運用得法,經濟有效,節省鉅額公帑者。
五、協助偵破不法案件,確有重大貢獻者。
六、檢舉重大違法舞弊案件,情節重大者。
七、熱心為榮民服務,深受感戴,有重大事蹟可舉者。
八、從事工作,冒險犯難,具有模範事蹟,足資矜式者。
九、具有其他顯著優良事蹟者。
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等
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第八十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年
起計算。
合於第八十條至八十二條規定之人員,應由其直接主管填具「優良人員選
拔表」 (格式如附件十九) 予以薦舉並檢附有關具體證明資料,依行政系
統報會核辦。
優良人員之選拔,以現有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其產生之名額如左:
一、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選一人。
二、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每增三十人得增選一人。
三、本會處室主管以上或各機構首長優良人員之選拔,由本會辦理。
本會暨各機構優良人員之選拔,應先提經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
當選之優良人員,除由本會編列優良人員名冊,得優先調整職務外,並給
予左列獎勵:
一、由本會頒發優良人員當選證書。
二、由本會或各機構酌發獎金或獎品。
優良人員選拔年度,係指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選拔之優良人員,其所列事蹟或所附證明資料,如有不實情事,一經查
明,即予註銷。負責選拔之各級人員,並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