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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前條所稱優良事蹟,應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
一、從事研究發展,對開闢退除役官兵就業途徑,具有貢獻者。
二、提供有價值之建議或研擬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
績效者。
三、對主管或經辦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顯著成就者。
四、克難創造,運用得法,經濟有效,節省鉅額公帑者。
五、協助偵破不法案件,確有重大貢獻者。
六、檢舉重大違法舞弊案件,情節重大者。
七、熱心為榮民服務,深受感戴,有重大事蹟可舉者。
八、從事工作,冒險犯難,具有模範事蹟,足資矜式者。
九、具有其他顯著優良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