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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
本辦法薪餉發放相關單位業務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各業管單位:
(一) 人力司:主管國軍人員待遇政策。
(二) 主計局:依配置之預算額度辦理相關預算彙編、分配。
(三) 人事參謀次長室:
1 督導、考核國軍各級人事單位辦理與薪餉有關之人事作業。
2 督考辦理國軍人薪合一線傳作業。
(四) 後勤參謀次長室:主管主副食費政策。
(五) 計畫參謀次長室:配置人員及作業維持預算額度。
(六) 國防管理中心:提供國軍人事主檔與薪餉有關之資料,並協助聯勤
總部財務署處理薪餉資訊作業。
(七) 帳務中心:負責財勤單位結報發放薪餉表冊之帳務處理及轉審。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督導所屬單位依人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人事與薪給資料查核及校正。
三、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 (以下簡稱支薪單位) :
(一) 編造各項發放表冊,並檢附發放所需資料送財勤單位。
(二) 負責現金安全戒護與支援薪餉發放所需交通工具。
四、聯勤總部財務署:
負責薪餉發放業務之策劃、執行、預算支用簽證,並督導指揮財勤單
位作業。
五、財勤單位:
依據法令規定及各支薪單位造送之相關發放表冊核實、發放及預算支
用簽證。
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 (防區) 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生
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項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事宜,
均應視為建制單位辦理。
各地區財勤單位,其現金之護守、護送,由所在地憲兵部隊擔任;配屬部
隊財勤單位之現金安全,由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負全責。
財勤單位認為公款安全有顧慮時,處理方式如下:
一、配屬地區財勤單位:應逕洽所在地憲兵部隊及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解
決。
二、配屬部隊之財勤單位:應報請該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處理。
薪餉發放人員,往返所需交通工具,由支薪單位或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支援
。發放薪餉運送過程,各支薪單位應派遣武裝戒護人員或協調憲兵部隊武
裝人員隨行戒護,並應負責維持發放薪餉時之秩序與現金安全。如情況需
要,應加派警衛。倘安全有顧慮時,薪餉發放人員得立即停止發放。
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
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應
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各支薪單位移動駐地,如移駐其他財勤單位財務勤務補給區域時,應於移
至新駐地前,協調原發餉財勤單位辦妥啣接補給手續,持洽新駐地財勤單
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