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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薪餉發放相關單位業務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各業管單位:
(一) 人力司:主管國軍人員待遇政策。
(二) 主計局:依配置之預算額度辦理相關預算彙編、分配。
(三) 人事參謀次長室:
1 督導、考核國軍各級人事單位辦理與薪餉有關之人事作業。
2 督考辦理國軍人薪合一線傳作業。
(四) 後勤參謀次長室:主管主副食費政策。
(五) 計畫參謀次長室:配置人員及作業維持預算額度。
(六) 國防管理中心:提供國軍人事主檔與薪餉有關之資料,並協助聯勤
總部財務署處理薪餉資訊作業。
(七) 帳務中心:負責財勤單位結報發放薪餉表冊之帳務處理及轉審。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督導所屬單位依人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人事與薪給資料查核及校正。
三、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 (以下簡稱支薪單位) :
(一) 編造各項發放表冊,並檢附發放所需資料送財勤單位。
(二) 負責現金安全戒護與支援薪餉發放所需交通工具。
四、聯勤總部財務署:
負責薪餉發放業務之策劃、執行、預算支用簽證,並督導指揮財勤單
位作業。
五、財勤單位:
依據法令規定及各支薪單位造送之相關發放表冊核實、發放及預算支
用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