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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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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畢業證書.PDF
附件二 畢業證書.PDF
附件三 新生名冊.PDF
附件四 學員生學籍表.PDF
附件五 成績冊.PDF
附件六 學生異動概況名冊.PDF
附件七.PDF
附件八 學生更正學籍事項名冊.PDF
附件九 畢業學生名冊.PDF
附件十 畢業證書遺失損壞證明書申請表.PDF
附件十一 畢業證書.PDF
附件十二 名冊.PDF
附件十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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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高級中學學資之比敘
第 4 條
國軍各軍事學校士官班比敘高級中學學資之學生入學資格如左:
一、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二、具有第一款之同等學力者。
前項人員入學年齡以十五足歲至二十二歲為限。
第 5 條
比敘高級中學學資之士官班,全部教育時間,分為六個學期,每學期二十
週,共計一百二十週,可連續上課,不放寒暑假。
教學科目及時數,依照教育部規定現行高級中學課程標準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