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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比敘高級中學學資之士官班,全部教育時間,分為六個學期,每學期二十
週,共計一百二十週,可連續上課,不放寒暑假。
教學科目及時數,依照教育部規定現行高級中學課程標準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