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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軍各軍事學校士官班比敘高級中學學資之學生入學資格如左:
一、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二、具有第一款之同等學力者。
前項人員入學年齡以十五足歲至二十二歲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