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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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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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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設立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發起人之服務證明或立案證書,報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人,組織籌備會。
第 5 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解散之。
第 6 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三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轉知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一份函送上級教育會備查。
全國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一份,分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教育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