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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