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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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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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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行政資訊計畫之擬訂
第 4 條
各機關應擬訂計畫推動之資訊作業事項如左:
一、依據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推動者。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或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規劃推動者。
三、依有關法令應規劃推動者。
四、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或跨機關者。
五、配合上級機關擬訂之資訊系統整體規劃應規劃推動者。
六、其他依本機關任務應規劃推動之重要事項。
第 5 條
行政資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現行業務狀況及實施資訊作業之原因。
四、實施策略、方法及時程。
五、資源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前項計畫書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
稱行政院研考會) 訂定。
第 6 條
行政資訊系統之業務性質具有全國一致性者,由各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規
劃並建置;或規劃訂定標準作業規範,由各機關配合建置。
第 7 條
前條主管機關規劃之行政資訊系統需地方機關配合推動或建置時,應先協
調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協商共用資源之可行性,並衡酌地方政府之資訊
整合需求,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機關參與規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