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應擬訂計畫推動之資訊作業事項如左:
一、依據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推動者。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或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規劃推動者。
三、依有關法令應規劃推動者。
四、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或跨機關者。
五、配合上級機關擬訂之資訊系統整體規劃應規劃推動者。
六、其他依本機關任務應規劃推動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