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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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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工事構築
第 一 節 計畫
工事構築計畫包括整建計畫及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全期施工、考核之準
據。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修正變更。
工事整建計畫為工事構築之初期計畫,包括左列三款:
一、工事構想:應配合作戰計畫。
二、陣地編成:包括工事位置、種類、數量、素質。
三、預算。
前項計畫由各總司令部依戰略戰術及各地區作戰之需要,適時策訂,呈報
國防部核定。
工事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之細部計畫,除含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外,並包
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
、工作時限等項目。
前項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依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
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轉呈國防部核定。
工事構築計畫之策訂及施工等,由負責單位編制內人員及裝備完成為原則
,如特殊工程或必須另成立工程組 (處) 辦理時,應由各總司令部先將編
組呈報國防部核准。
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
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
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
決定。
工事位置勘定後,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第 二 節 施工
工事施工包括:經始、挖土、整平、配模、配筋、灌漿、搗固、養護、拆
模、被覆、偽裝、排水系統以及工地復舊等運用人力或機械之各種作業。
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
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
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施工應依據工作計畫及設計圖說,並遵守施工管理,注重進度管制,嚴禁
偷工減料或浪費工料。
施工期間如發現設計圖說不合實際需用,需要修正時,應將修正計畫及圖
說,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定。
施工中應定期呈報施工進度,如因故延期或工作停頓,須先行報請國防部
核准。
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
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品採購法令及補給作業程序辦理。
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
中,應實施分段檢 (複) 驗,合格後逐段施工,其檢 (複) 驗項目及紀錄
表格式如附件二。
各總司令部負工事構築之全責,必須全程督導,國防部依需要適時派員視
察指導。
施工期中,施工部隊調防或其主管人事異動時,應將未竟工程、構工材料
、經費等交接清楚。
第 三 節 驗收
工程完工後執行單位應調製竣工圖、工事材料品量統計表 (格式附件三)
、工事驗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
七) ,分段檢驗資料呈報權責單位驗收。
工程完成未驗收以前,不得作工程計畫外之表面粉刷。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
況再行補驗。
驗收工事必須確實檢驗規格,詳細核對原設計圖說,並查驗材料使用情形
,與分段檢 (複) 驗紀錄,以及分段檢 (複) 驗時發現缺點之改進情形。
如發現施工技術部份之錯誤,由施工單位改善後再行複驗。
施工成效作為獎懲依據,如有偷工減料情形,應查明責任,依法議處。
工事驗收後,執行單位即將驗收情形填製工程結案申請表、作戰工程驗收
證明書、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作戰工程供料結算明細表、工程預算結報
書、工程預算支用狀況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五至十) ,驗收紀錄,並列入
營產及電腦資訊列管,一併呈報權責單位核辦結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