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艛之有效長度,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標準高度之封閉船艛,除本條第四款另有規定外,其長度即為該船艛之有效長度。
二、封閉船艛高度低於標準高度者,其有效長度應依照船艛長度乘以艛高與標準艛高之比。
三、封閉船艛高度大於標準高度時,其有效長度不予增加。
四、標準高度之封閉船艛,如其寬度未達兩舷者,則該船艛之有效長度,應乘以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值修正之。
b/Bs
b 為船艛長度中點處之艛寬。
Bs 為船艛長度中點處之船寬。
如船艛僅有部分艛寬未達兩舷者,則依本款規定有效長度之修正,僅
適用於寬度未達兩舷之部分。
五、高艉甲板前端裝置有完整之艙壁時,其至艙壁之實際長度即為有效長度。但此有效之最大長度不得超過船長之百分之六十。如前端艙壁係不完整時,該高艉甲板以未達標準高度之艉艛論。
六、非封閉之船艛不計其有效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