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一 節 漏電斷路器之裝置
漏電斷路器以裝設於分路為原則。裝設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者,應加裝具有足夠啟斷短路容量之無熔線斷路器或熔線作為後衛保護。
下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之水中及周邊用電器具。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之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及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器具。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路燈、號誌燈、招牌廣告燈。
十、人行地下道、陸橋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及雨線外之用電器具。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十四、非消防用之電動門及電動鐵捲門之分路。
十五、公共廁所之插座分路。
(刪除)
(刪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2 條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型,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靈敏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而裝置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高靈敏度高速型。但用電器具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備接地電阻值未超過表六二~二之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者(高速型),得採用中靈敏度型漏電斷路器。
(二)以防止火災及防止電弧損害設備等其他非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而裝設之漏電斷路器,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
插座裝設於下列場所,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為一五毫安以下,且動作時間○‧一秒以內之漏電啟斷裝置。但該插座之分路已裝有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一、住宅場所之單相額定電壓一五○伏以下、額定電流一五安及二○安之插座:
(一)浴室。
(二)安裝插座供流理台上面用電器具使用者及位於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者。
(三)位於廚房以外之水槽,其裝設插座位於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者。
(四)陽台。
(五)屋外。
二、非住宅場所之單相額定電壓一五○伏以下、額定電流五○安以下之插座:
(一)公共浴室。
(二)商用專業廚房。
(三)插座裝設於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者。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插座裝設於工業實驗室內,供電之插座會因斷電而導致更大危險。
2.插座裝設於醫療照護設施內之緊急照護區或一般照護區病床處,非浴室內之水槽。
(四)有淋浴設備之更衣室。
(五)室內潮濕場所。
(六)陽台或屋外場所。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