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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1 條
插座裝設於下列場所,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為一五毫安以下,且動作時間○‧一秒以內之漏電啟斷裝置。但該插座之分路已裝有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一、住宅場所之單相額定電壓一五○伏以下、額定電流一五安及二○安之插座:
(一)浴室。
(二)安裝插座供流理台上面用電器具使用者及位於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者。
(三)位於廚房以外之水槽,其裝設插座位於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者。
(四)陽台。
(五)屋外。
二、非住宅場所之單相額定電壓一五○伏以下、額定電流五○安以下之插座:
(一)公共浴室。
(二)商用專業廚房。
(三)插座裝設於水槽外緣一.八公尺以內者。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插座裝設於工業實驗室內,供電之插座會因斷電而導致更大危險。
2.插座裝設於醫療照護設施內之緊急照護區或一般照護區病床處,非浴室內之水槽。
(四)有淋浴設備之更衣室。
(五)室內潮濕場所。
(六)陽台或屋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