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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四 章 高程測量
第 三 節 水準測量
水準測量,即用水準儀直接測定各點間之高程差,其作業分為一等水準測
量、二等水準測量及支線水準測量。
一等水準測量,應自水準原點或已知一等水準點出發,沿主要道路進行,
復歸於出發點或閉合於另一已知一等水準點。
二等水準測量,應自已知水準點出發,沿平坦道路進行,復歸於出發點或
閉合於另一已知水準點。已知點以用一等水準點為主,必要時得用二等水
準點。
支線水準測量係自一、二等水準點連接至鄰近各等三角點或補點之水準測
量,用以控制三角高程測量精度。支線水準如僅測單程,應閉合於另一水
準點。
一、二等水準點應選在路旁安全穩定之處,相鄰兩點間之距離以二公里為
準,但為遷就交叉路線及城市得酌量伸縮之,埋石處,應另覓二個以上之
參考點。
一、二等水準點除儘量就原有之固定物,如橋墩碑石之類鑿點應用外,應
埋定標石以表示之。
一等水準點之選點埋石,須於施行觀測前半年行之,二等水準點得於觀測
進程中埋定之。
水準點經選定後應描繪點之記略圖,並將點之所在地之地主、地號,交通
狀況及可供住宿地點等詳為記載。
通過市區時應埋市街標石,市街標石埋設於已成街道者,其蓋面務須與街
面平,如尚未成街道者,其蓋面須高出地面五公寸。
一等水準測量用精密水準儀及銦鋼標尺,二等用普通水準儀及木標尺。
一、二等水準測量,每兩點間應在不同天氣情況下,往復觀測各一次,每
一測站均讀定前後標尺各四次。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距離應保持相等,若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
限,相差不得超逾十分之一。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
,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
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一、二等水準測量下絲之視線,不得低於○.3公尺,上絲之視線不得高
於2.7公尺。
水準測量遇河流等不能通行之地方,得應用過河水準測量兩岸對測方法。
水準儀在觀測前須先行檢驗及校正。
水準儀踵定螺旋與腳架相對之關係位置,往返觀測均須相同。
往返兩次觀測整置儀器及安放標尺之位置,不得在相同地點。
讀定標尺時,在單數測站先讀後視,雙數測站則先讀前視。
每日觀測結果,應逐日詳細檢查核算,凡超出各項誤差限制者,應行補測
水準測量一公里之標準偶然誤差,一等不得超過1mm,二等不得超過2
.5mm。
水準測量一公里之標準系統誤差,一等不得超過○.2mm,二等不得超
過○.5mm。
水準測量,每兩點間往返觀測之差,一等不得超過3mm√K,二等不得
超過7mm√K。
相鄰兩水準點間距離,一、二等皆不得超過3公里。
一等水準測量,每測段之觀測結果,應加標尺長度、溫度及正高改正。
各等水準測量,如所用之標尺腳底非為零分劃刻起者,應加指標改正。
各等水準網測成十個以上之環線時,應用條件平差法施行平差計算。
一等水準測量之計算結果取公尺下小數四位,二等及支線取公尺下小數三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