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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一、二等水準測量,每兩點間應在不同天氣情況下,往復觀測各一次,每
一測站均讀定前後標尺各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