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第 三 節 電度表裝置
電度表不得裝設於左列地點:
一、潮濕或低窪容易淹水地點。
二、有震動之地點。
三、隱蔽地點。
四、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地點。
五、有塵埃之地點。
六、製造或貯藏危險物質之地點。
七、其他經電業認為不便裝設電度表之地點。
電度表裝設之施工要點如左:
一、電度表離地面高度應在一‧八公尺以上,二‧○公尺以下為最適宜,如現場場地受限制,施工確有困難時得予增減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最低不得低於一‧五公尺(埋入牆壁內者,可低至一‧二公尺)。
二、電度表以裝於門口之附近,或電業易於抄表之其他場所。
三、應垂直、穩固,俾免影響電度表之準確性。
四、如電度表裝設於屋外時,應附有完善之防濕設備,所有低壓引接線應按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五、同一幢樓房,樓上與樓下各為一戶時,樓上用戶之電度表以裝於樓下適當場所為原則。
電度表之最大許可載流容量不得小於用戶之最大負載。是項負載可據裝接負載及其用電性質加以估計。
電度表之電源側以不裝設開關為原則,但電度表容量在六十安以上或方型電度表之電源側導線線徑在二十二平方公厘以上者,其電源側非接地導線應加裝隔離開關,且須裝於可封印之箱內。
自進屋點至電度表之總開關間之全部線路應屬完整,無破損及無接頭者。
表前線路及電度表接線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線路應按 PVC電纜或經認可之其他電纜、金屬管或硬質PVC管及可封印型導線槽配裝之,如屬明管應以全部露出,不加任何掩護者為限。
二、電度表應加封印之電度表接線箱保護之。但電度表如屬插座型及低壓三○安以下者(限裝於非鹽害地區之乾燥且雨線內之場所,其進屋線使用導線管時,該管應與電表之端子盒相配合)得免之。
三、電度表接線箱,其材質及規範應考慮堅固、密封、耐候及不燃性等特性者,其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一‧六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符合國家標準。
電度表之比壓器及比流器應為專用者。
電度表之比壓器(PT)之一次側各極得不裝熔絲。
電度表之比壓器及比流器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屋內高壓電度表之變比器(PT及CT)應裝於具有防火效能且可封印之保護箱內或與隔離開關共同裝於可封印之開關室內,至於電度表部分應裝於便利抄表之處。
自電度表至變比器之引線必須使用七股以上構成之PVC控制電纜,且該項引線應以導線管密封。
電度表接線盒或電度表接線箱及變比器之保護箱等概要妥加封印。
電度表及變比器須檢驗合格後方得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