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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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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鐵運費支用範圍區分表.PDF
附件二 鐵路運輸計畫.PDF
附件三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PDF
附件四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片記帳範例.PDF
附件五 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存根.PDF
附件六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簽證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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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鐵運費管制
第 三 節 運費分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7 條
鐵運費之分配,以鐵運費預算證明卡 (格式如附件三,以下簡稱鐵運卡)
辦理,鐵運卡之頒發收繳,均應登記帳籍,其範例如附件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8 條
運輸署製印鐵運卡,按照鐵運計畫所核定預算數,先分配二分之一數量予
各預算編造單位,餘以使用完畢之舊卡備文換發新卡,並由陸總部後勤司
令部補給署印製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 (格式如附件五) ,以供各單位填用
。
第 39 條
國防部得控制鐵運費總額百分之十,以作支援緊急任務之用。
第 40 條
為便於結報,鐵運卡陸總部分配至相當軍團級單位,各陸軍獨立旅及其所
屬下轄單位,如需鐵運卡時應向其上級單位領用之,其餘各總部比照辦理
。
第 41 條
鐵運卡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附報紙一份及議處失職人員之人
勤令,層送運輸署轉知地區運輸單位登記停止使用暨轉報國防部列管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