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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三 節 觀測計算
圖根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六秒讀經緯儀,採方向觀測法施測之。
前項水平角觀測,應施測二測回,其二測回之差,不得超過十二秒,水平角觀測之讀數記至秒止。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 mm+5 ppm 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毫米。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三點二毫米√S(S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毫米√S ;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毫米√S 。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幹導線、支導線之量距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圖根點加測高程時,方法如下:
一、直接水準測量。
二、三角高程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前項高程之精度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導線測量得採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或導線網嚴密平差計算之;其縱橫坐標計算至毫米為止。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20 "√N (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20 "√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 '√N
2.支導線:1 '√N+1 '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毫米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
導線網平差計算,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並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精算之。
交會點之縱橫坐標,以相異三角形,採六位三角函數計算之,其差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
圖根測量之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成果圖表、圖根資料檔及點之位置略圖,由實施測量之機關永久保管,並得複製分送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