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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