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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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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鐵運費支用範圍區分表.PDF
附件二 鐵路運輸計畫.PDF
附件三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PDF
附件四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片記帳範例.PDF
附件五 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存根.PDF
附件六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簽證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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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鐵運費管制
第 二 節 運費申請
第 33 條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於年度開始十二個月前,協調運輸署,擬定「鐵
路運輸判斷」,並與主計單位協調決定鐵運費概算額度,作為年度鐵路運
輸計畫 (以下簡稱鐵運計畫) 編造之依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4 條
國軍各單位之年度鐵運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依照年度施政計畫之作戰訓
練演習、補給、動員及後送各項計畫中人員及軍品,必須使用鐵路運輸者
,詳實編列之;如正常運補不敷使用時,由各總部於年度終了前三個月編
列計畫呈報國防部核發。
第 35 條
國軍各單位、年度鐵運計畫送由各總部彙編,於年度開始五個月前完成後
,送運輸署,陸軍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陸總部) 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完
成,呈報國防部核定。
第 36 條
年度鐵運計畫由陸軍總部編報經國防部核定後印發各單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