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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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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陸 (地) 圖
第 一 節 地圖分類與軍圖補給系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8 條
地圖分類如附表 (十七)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9 條
軍圖補給系統如附表 (十八) 。
陸軍軍圖業務之職掌如左:
一、情報部門:負責軍圖之分配政策、計畫、督導及需求之擬定。
二、補給部門:負責軍圖之接運、領發、保管、存量管制、與帳卡之建立

第 二 節 陸軍各級單位軍圖業務職責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1 條
陸軍各級單位軍圖業務職掌劃分如附表 (十九) 。
第 三 節 陸 (地) 圖需求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2 條
地圖製印之先,須由用圖單位提出地圖需求表,格式如附表 (二十) ,並
附地圖接合表,將每幅現存量與需求量分別註明,以便統計所需地圖每幅
之需求量,作為計畫製印之依據,地圖需求提出單位及程序如附表 (二十
一)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3 條
各單位應按地圖配賦規定表如附表 (二十二) ,訂定地圖配賦表格式如附
表 (二十三) ,每年一月遞報各總部彙整後,呈報國防部核定頒布,以作
地圖需求計算及配發之依據,並隨戰爭之演變,戰術之要求及編裝之改良
等,應適時報請修正之。
地圖需求應依據最新之地圖目錄並就關之範圍內提出,地圖目錄之修正圖
幅表,由陸軍圖庫分發各軍圖補給站,再由所隸軍圖管制單位轉發至步兵
營級,海軍分發至艦隊,空軍分發至聯隊,各單位承辦人於收到地圖目錄
之修訂頁,即地圖出版通報,應將原舊圖表抽出,自行焚燬,并裝入新頁
,以保持資料之新穎。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5 條
陸 (地) 圖需求之計算方法如附表 (二十四) 。
陸 (地) 圖需求提出之規定如左:
一、戰鬥前進中之作戰用圖,可隨戰機以電話申請,並往就近圖庫 站先
行提領,補辦申請手續。
二、一般作戰訓練用圖,各總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以前,主動將次一年
度之需求提送國防部。
三、師以上各級軍圖管制單位 (情報部門) ,依上級核定之年度軍圖需求
量及配賦基準量,考量下級任務需圖情形,訂定陸 (地) 圖分配計畫
(表) ,辦理陸 (地) 分配圖。
國防部直屬單位及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
均應依規定時限,將所屬之年度地圖需求,彙列總表並附圖表提送國防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8 條
國防部審議各單位提出之需求,衡量可以獲得之經費,策定製印施政計畫
,作為地圖生產及分配之依據,各單位如要求核定需求計畫以外之臨時製
印地圖,應自籌經費委託聯勤測量署辦理,國防部製印或補充地圖時,須
填發軍圖製印交付單,格式如附表 (二十五) 送聯勤總部辦理,并以副本
通知有關單位。
第 四 節 陸 (地) 圖分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9 條
聯勤第四○一廠或其他製圖機構生產新圖,應隨時填列成圖交庫呈報證明
單,格式如附表 (二六) ,通知陸軍補給署轉交陸軍圖庫辦理接運,並副
知聯勤測量署及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便分配及督導接運。
陸 (地) 圖分配依左列規定:
一、陸軍圖庫對接收新圖之分配,依已核定之軍圖需求量及配賦基準辦理

二、核發地圖單位,於接到出廠地圖之目錄表通報後,應即考慮所屬單位
任務,並檢討其存量,參照配賦標準及年度需求,訂定地圖分配計畫
,交由補給單位辦理地圖分配,如無補給單位由情報部門執行。
三、軍圖分配應極力避免各級存有過多不適用地圖,以免影響行動,增加
管理困難。各管制單位,應隨時瞭解其存量情形,適時調整分配,注
意審核申請,力求節約,減少浪費。
四、作戰用圖之分配,由作戰計畫單位依據任務要求,衡量狀況,決定分
配時機、對象、地點、種類、數量等,依本章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綿
密策定分配計劃,呈報上級核定分配。
五、使用單位於接到地圖分配通知後,應於二個月內辦理領用手續,隨即
轉發至最低階層,攜帶使用,並將舊版次圖彙繳就近圖庫、站。
第 五 節 陸 (地) 存量管制
地圖存量管制,分左列兩種:
一、補給管制-係指申請獲得及計畫需求,由情報部門負責。
二、儲存管制-係指各級領存保管轉發等之地圖管制,由補給部門負責。
補給管制單位應根據軍圖需求計畫,及軍圖配賦基準表作為分配所屬地圖
之依據。
儲存管制單位,應設置軍圖存量卡,將所屬單位申請領入轉發註銷移交接
收等軍圖,列入帳卡,以作儲存管制之依據,其帳卡格式及記載說明如第
六節各條之規定。
戰備用圖,每幅儲存之標準,由陸軍總部依任務狀況,適時擬定需求,依
作戰計畫系統,呈報國防部核定,以行政命令交付運屯,作存量管制之依
據,並由陸軍補給署執行,依作戰命令分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5 條
陸軍補給署應依據各軍圖補給庫站,軍圖收發紀錄表單或庫站存量報告,
隨時查核。如所存地圖,低於標準存量時,應函請情報署呈報國防部申請
製印補充,格式如附表 (二七)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6 條
各地區軍圖補給庫站存圖如有超量或缺圖時,應即填具軍圖調撥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 (二八) ,向陸軍補給署申請平衡調配,各有關管制單位亦應
隨時監督檢查,以免影響庫存容量或供應中斷。
第 六 節 陸 (地) 圖建卡及表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7 條
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
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均須
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式如附
表 (二九) (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核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
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記入卡內,
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位攜
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8 條
建卡單位於每年每季須各造報「現存地圖數量統計表」乙份,格式如附表
(三一) ,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呈報所屬總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9 條
陸軍圖庫站地圖存量報告規定如左:
一、陸軍圖庫、站收入及實發地圖種類數量,應分別造具「地圖收發存季
報表」,格式如附表 (三二) ,「地圖發出數量表」,格式如附表 (
三三) ,連同軍圖申請繳庫單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呈報陸軍後勤司令部
補給署,副本連同附表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總情報署或配署
指揮單位各一份。
二、本部專案籌印各項戰備用圖時,陸軍總部應隨時登記列算最新之存圖
數量,以備查詢及戰備用圖管制之依據。
三、圖庫收到製圖單位「成圖交庫通知單」後,應於一週內派員接運。接
收完畢後,即填送「印刷成圖交接單」,格式如附表 (三四) ,送有
關單位。
四、陸軍圖庫彙集陸軍各圖庫、站之年度存圖總數,於每年七月十日前造
報「軍圖收發年報表」,格式如附表 (八) ,正本呈報陸軍補給署,
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軍情報署及配屬指揮單位各一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