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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國防部審議各單位提出之需求,衡量可以獲得之經費,策定製印施政計畫
,作為地圖生產及分配之依據,各單位如要求核定需求計畫以外之臨時製
印地圖,應自籌經費委託聯勤測量署辦理,國防部製印或補充地圖時,須
填發軍圖製印交付單,格式如附表 (二十五) 送聯勤總部辦理,并以副本
通知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