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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陸 (地) 圖需求提出之規定如左:
一、戰鬥前進中之作戰用圖,可隨戰機以電話申請,並往就近圖庫 站先
行提領,補辦申請手續。
二、一般作戰訓練用圖,各總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以前,主動將次一年
度之需求提送國防部。
三、師以上各級軍圖管制單位 (情報部門) ,依上級核定之年度軍圖需求
量及配賦基準量,考量下級任務需圖情形,訂定陸 (地) 圖分配計畫
(表) ,辦理陸 (地) 分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