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儲存管制單位,應設置軍圖存量卡,將所屬單位申請領入轉發註銷移交接
收等軍圖,列入帳卡,以作儲存管制之依據,其帳卡格式及記載說明如第
六節各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