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室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室辦理桃園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
辦法」之規定,辦理桃園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財務審計事務。
本室設四課及置總務人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
之有關事務。
本室為辦理桃園縣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所有工作人
員,由主任就本室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
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之。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室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