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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