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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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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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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鯉魚潭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由經濟部水利處中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
中水局) 負責管理運用。
第 3 條
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並調配各功能需要,以獲致最大綜合效益
。
前項所稱年用法,係指自每年洪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至次年
洪水期後復歸滿庫為止而言。
第 4 條
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三百公尺,水庫最大可能洪水位標高三百零三‧五○公
尺。水庫滿水位時,下游後池堰警戒水位為標高二百十一‧五○公尺。
第 5 條
本水庫之運用,以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觀光功能為運用目標
。其運用設施,包括水庫大壩、溢洪道、出水工及未設閘門之後池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