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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改善官兵生活,以提高士氣,團結軍心,特訂定本
辦法。
軍人儲蓄,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接受臺灣銀行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一、軍人儲蓄獎券。
二、軍人優惠定期儲蓄存款。
(一)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二)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三)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軍人儲蓄對象如左:
一、國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
二、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贍養金之退伍官兵。
三、遺眷及無依軍眷。
前項人員,以下簡稱軍儲人員。
為便利軍儲人員存儲,軍人儲蓄作業,由聯勤各財勤單位辦理。
軍人優惠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應按中央銀行公告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
百分之五十,利率降低時所發生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複利部分之差額
利息,由臺灣銀行負擔。
前項定期儲蓄存款,除零存整付以每次存款日期之利率計息外,整存整付
及存本取息存款,分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兩種方式計息,由軍儲人員,於
存儲之當時選定,存款到期前遇利率調整,不得要求變更計息方式。
軍人儲蓄獎券,按臺灣銀行給息額開獎,嗣後利率調整,對已購儲未到期
之儲蓄獎券與未售完之破組儲蓄獎券,不生影響。
存款利率及獎金獎額之分配,由國軍同袍儲蓄會,依據核定,另行公告。
軍人優惠儲蓄之限額區分如左:
一、軍人儲蓄獎券,發行總額以行政院核定限額為準,每人每月購儲限額
由國防部核定之。
二、存本取息與整存整付兩種存款之本金,合併計算,最高存儲金額為:
(一) 現役官、士、兵以行政院核定之限額為準。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
費、贍養金之退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比照辦理。
(二) 遺眷以一次卹金 (不含年撫金及月撫金) 、保險給付、由總部以上
單位核發並持有證明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特別獎金 (係指應給
遺眷親屬生前之未領獎金而言) 及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為限
。如無以上各類款項,或其總額低於官兵儲金限額者,比照其親屬
生前階級辦理。
(三) 無依軍眷比照其親屬生前階級辦理。
三、零存整付存款,每人限開兩戶,每人每月存儲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核
定之限額,並以國軍同袍儲蓄會所訂存款基數為準。
超額超戶存款其超出部分,由國軍同袍儲蓄會主動轉為一般利率存款,按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單利計息,未滿一年者,按中途解約規定辦
理。
奉派敵後官兵,無眷在臺者,其應得薪給,按月由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
儲及轉存,不受第一項限額之限制。
現役官兵兼具遺族身分人員存款,可按現役官兵存儲限額及遺眷存款規定
,分別辦理。
軍儲人員嚴禁代替非軍儲人員套購儲蓄獎券或套儲存款,否則如經查覺,
套儲款項無息發還,若已領利息或獎金,應在其本金內追扣或追繳之,代
儲官兵並應嚴加處分。
軍儲人員辦理各項存提手續,應當面在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核點清楚,如
有不符,應即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提出,否則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前項軍儲人員之獎券、存單 (摺) 不得寄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
軍儲人員不得以私人身分委託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任何人員代辦儲蓄,否則
,接受委託辦理之人員應從嚴議處,委託人員如因而發生金錢損失或糾紛
時,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人員,對於存款 (中獎) 人之姓名及存款 (中獎) 金額
,應負責保守秘密,不得洩露;但經有關政府機關依法備函查詢時,辦理
軍儲業務單位得提供參考,並副知國軍同袍儲蓄會。
已消失軍儲身分人員其原購之儲蓄獎券或存款,均准存至到期為止,期滿
應予提出,不得續存。
存款逾期,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活期儲蓄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
單利計給。
軍儲人員辦理各項存款手續均應主動分別繳驗左列身分證明:
一、現役軍人為軍人身分補給證。
二、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為薪給證。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為支領憑證。
四、遺眷及無依軍眷為眷補證 (無眷補證者,憑有效期中之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