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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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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附檔:
附件一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ODS
附件二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地區劃分一覽表.PDF
附件三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報名表.PDF
附件四新版畢業證書樣式.PDF
附件五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PDF
附件六新版遺失補發畢業證書.PDF
附件七版遺失補發結業證書.PDF
附件八版遺失補發資格考驗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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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
第 3 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班(以下簡稱班本部),負責教務規劃及執行,並得委由軍事校院辦理教務工作。
國軍各級單位凡有所屬官兵參加年度補習及進修教育者,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以下簡稱各分班),負責督導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並考評其平時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