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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