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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管理及有關權益,均按本準則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復、檢驗等軍工
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負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
、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一、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核。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
、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聘任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劃實際需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其職等範圍之建
議。
二、依核定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管制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