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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一、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核。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
、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