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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廢字第 091
00144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