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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3001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3 條條文之
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09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5 條條文之
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48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
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145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
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
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077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