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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200344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三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0500440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14、25、31 條條文及第 34 條條文之附件四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501318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7、9、10、17、23、24、3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6225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3~15、19、21、3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25013048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6、9、2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件
一、附件二、第 34 條條文之附件四;增訂第 33-1、33-2 條條文
(原名稱: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新名稱: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
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歷史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7008506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航空器維修廠所設立檢定規則;新名稱:維修廠設立檢定
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
告第 31 條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3B00012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33 條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2B00005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交通部(90)交航發字第 091B0000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 0004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交通部(89)交航發字第 8914 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航空器修理廠、所設立檢定規則;新名稱:航空器維修廠所
設立檢定規則)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交通部(74)交航字第 09691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內容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民用航空局(69)企法字第 08335 號
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一日民用航空局(64)企法字第 02229 號令修
正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十三日交通部(61)交發航字第 13759 號令修
正發布
     
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八月一日交通部(44)交發航字第 06544 號令訂定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