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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600
037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50031
9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